买经济适用房十大风险(经济适用房的买卖风险具体有哪些)

2024-01-26 09:46:11次浏览条评论

小伙伴们,你们好,若是你对买经济适用房十大风险,以及经济适用房的买卖风险具体有哪些不是很了解,没关系,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下面就来解答关于买经济适用房十大风险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开始吧!

文章目录

  • 1、买经济适用房十大风险
  • 2、经济适用房的买卖风险具体有哪些
  • 3、买经济适用房的弊端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坏处

买经济适用房十大风险

现在有不少人私下买卖经济适用房指标。其实经济适用房指标是不能私下转让给无购买权人的,原因在于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那么在购房的时候遇上买卖经适房的指标的情况,你敢买吗?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有什么风险?经济适用房的指标敢买吗?1、我们知道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了解决特殊的社会群体住房问题而开发的保障性住房,其上市交易有严格的规定、限制。此类***性住房要解决的是特殊人群住房问题,符合条件的特殊对象才能享受。2、因为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因此购买经济适用房还是有很大的风险的,不建议购买。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有什么风险?1、2004年3月,孙某经中间人介绍认识了被告杨某,一周后,孙某和杨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杨某用孙某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指标,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二区的房屋;在买房过程中,一切手续均用孙某的名义,产权归杨某所有。2、在签订协议当天,杨某以孙某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二区的经济适用房合同书。后又以孙某名义签订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现此房于2005年1月6日已取得经济适用房房产证。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是孙某。3、原告孙某起诉称:杨某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而用孙某的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其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客观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孙某起诉至昌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某与杨某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要求杨某将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二区的房屋恢复原状,并从此房内腾退。4、最终由于合同应为无效,故法院无法支持被告杨某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并立即协助孙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只能判令被告败诉。5、由上诉案件可见购买经济适用房指标是十分没有保障的,风险很大,极可能人财两失。

经济适用房的买卖风险具体有哪些

购买经济适用房主要存在以上三种风险: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即实际购买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以符合购房条件的其他人名义进行购房。这类购房行为将被认为侵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平等购房和获得房屋的权利,非法占有社会公共资源,使国家的有关土地、房产税费流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构成无效买卖合同。2、未满5年即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的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由**按照规定进行回购。因此,如果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尚不满5年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相应的买卖合同一般会被认为违反了已购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规定而无效。3、无法过户登记的情形。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满5年的,可以按照**标准向**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此时,购房者转让经济适用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购买,此为强制性规定。若是**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未放弃回购,购房者则无权私自转让房屋,否则后续亦无法过户登记给其他人。若是**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放弃回购,出具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购房者方可将其房屋按照市场价格上市交易。【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买经济适用房的弊端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坏处

1、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长期交通很多人无法接。

2、国家建设此类房屋,是为了改善人的生活品质,此类房子建筑户型没有商品房规划的好,有的户型设计不合理、屋子挡光的现象。

3、廉价房可能带来一些后遗症,容易形成穷人聚居的贫民窟、问题社区,造成居住割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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