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凳裸臀受责(古代女子 杖臀图)

2024-01-07 10:09:10次浏览条评论

代女犯被打屁股是要裸下身的   笞杖是我国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刑罚。“笞杖”的本意是用竹条或木条对人进行抽打,杖的本意是拐杖。笞刑,是指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杖刑,是指用大荆条、木板...,以下是对"刑凳裸臀受责"的详细解答!

文章目录

  • 1、古代女子 杖臀图
  • 2、古代女子是怎样杖责的
  • 3、中国古代对女人的刑罚
  • 4、笞刑为何主要责打臀部

古代女子 杖臀图

代女犯被打屁股是要裸下身的

  笞杖是我国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刑罚。“笞杖”的本意是用竹条或木条对人进行抽打,杖的本意是拐杖。笞刑,是指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杖刑,是指用大荆条、木板或棍棒敲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二者性质相同,轻重有别。

  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

  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明代的这条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民间亲戚邻里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官府逮捕妇女裸体受杖。到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事先选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

  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衙役,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干这行是很在行的,他们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名目。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裤子脱掉示众,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名曰“卖肉”。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这样的羞辱,回去后便自尽而亡。还有一种惯例: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未过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暂押。这时仇家就乘机闹事,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如果这天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样寻闹一番。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嘻笑取逗。妇女羞辱难耐,有的当场碰死。嘉靖时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系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这样的侮辱。

古代女子是怎样杖责的

这种叫笞杖,指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清代官府衙门所用的笞杖开始沿袭明代规定,后来该为竹板子。大竹板子大头宽二寸,小头宽一寸。尽管各朝代对笞杖之刑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时往往不按正式条文,官员使用笞杖常常只凭当时的主观意志,使用的刑具也常常超出官方规定的标准。结果,现实中的笞杖之刑要比正史刑法的条文残酷得多,使笞杖完全丧失了最初的教刑本意,而变为单纯惩罚人的手段本来,笞杖不属于死刑的范围,可是在各朝代中,上至皇帝,下至县令,常把笞杖作为执行死刑的方式,即把犯人毙于杖下,叫做笞杀或杖杀。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也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

中国古代对女人的刑罚

女子在中国古代地位的低下,常常使她们处于男性附属品的地位,深居简出。因此犯罪的几率较之男性,当是凤毛麟角。不过,也不排除某些女性的过激行为惹怒了官府的事情。于是,如何给女人施以刑罚,成了一个颇让人伤脑筋的问题。

内乡县衙与北京故宫、河北保定总督府、山西霍州署合称“中国古代四大官衙”,成为现在衙门文化的研究中心。这里不但保存有三堂公审的完整程序,许多刑罚措施也都有记录,特别是对女犯人的惩罚,非常详细。那时,还有单独的女牢,凡妇女犯罪之人犯皆囚禁于内。有的牢房特别狭小阴暗,人在里面只能一直跪着,无法直立,是专门用来对付不太驯顺的女犯人的。

根据记载,唐宋明清以来,针对女犯人有特别严厉的刑罚,史称“五刑”,分别如下:

1.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2.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3.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4.

赐死: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

5.

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这些刑罚,看了让人胆寒,从这些刑罚里面,我们可以窥见古代女子的地位是如何低下。

笞刑为何主要责打臀部

笞刑为何主要责打臀部

汉景帝之前,笞刑并没有统一规定受刑部位,行刑人责打犯人臀部、背部、胸部均可。由于人体五脏经脉穴道都集中于胸部和背部,如果用竹板或小荆条抽打背部,可能将犯人误打致伤残或死亡。于是,汉景帝颁发《棰律》对刑具的规格做出规定,且规定笞刑只能打臀部,不可以打胸、背部,因为臀部穴位较少,可有效避免打死犯人。

隋唐时期笞刑、杖刑稍有减轻,笞刑打十至五十下,杖刑打六十至一百下,所以当时的责打部位不局限于臀部,也包括背、腿。宋代则将笞刑具体划分为臀杖和脊杖,分别打臀部和背部,脊杖较重。

从元代开始,规定笞刑和杖刑只能责打臀部,自此一直延续到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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