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入应交税费的四税一费(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的税种)

2024-02-01 10:19:01次浏览条评论

以下税金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会计核算:1、耕地占用税2、契税3、印花税4、车辆购置税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契税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车辆购置税计入“...,以下是对"不计入应交税费的四税一费"的详细解答!

文章目录

  • 1、哪些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 2、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的税种
  • 3、什么税不计入应交税费
  • 4、应交税费不核算哪些税

哪些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以下税金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会计核算:1、耕地占用税2、契税3、印花税4、车辆购置税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契税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车辆购置税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及相关资产科目。

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注意事项

企业应当设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其中,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费,企业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期末,应将“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无余额。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

同时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者清算的问题。因此,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于购买印花税票时,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的税种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其经营所得依法缴纳各种税费。这些应缴税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计提,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留在企业,形成一项负债。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其经营所得依法缴纳各种税费。这些应缴税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计提,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留在企业,形成一项负债。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什么税不计入应交税费

法律主观:企业根据税 法规 定,应交纳的 增值税 、 消费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 房产税 、 车船税 等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 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如在借方,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一)主要账户设置 1、“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主要用于核算相关税费。 2、“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属于损益类性质,主要用来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该账户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二)主要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 1、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2) 小规模纳税人 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的特点: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一般情况下,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无论是否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计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而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 2、应交营业税及其附加的账务处理

应交税费不核算哪些税

法律主观: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有:(1)增值税;(2)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3)资源税;(4)所得税;(5)土地增值税;(6)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

法律客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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