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媒体捏造夸大企业负面信息敲诈勒索,网络水军团伙 13 人获刑
哈迈百科附案件回顾:
2022 年 7 月底,鄂尔多斯市网安部门接到上级线索:网民“马某某”通过新浪微博发布涉某企业大量负面信息,并涉嫌敲诈勒索。
接报后,鄂尔多斯市网安部门依据该线索进行专案经营,并会同属地准格尔旗公安局成立了联合工作专班开展深入调查。
经查,以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盘踞在陕西、山西和内蒙古等省份,在 2021 年至 2023 年 1 月期间,利用各类自媒体平台发布、转载企业负面贴文,进而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团伙结构清晰、组织严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宋某统一指挥、管理,并按照其意志给团伙成员分赃。
该团伙成员将自己伪装成新闻工作者,并在其注册的 30 多个网络自媒体账号撰写发布厂矿企业不实信息,再通过互相转发等方式扩大影响,迫使企业“花钱删帖”,大肆实施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
该团伙在内蒙古、陕西等地疯狂作案 20 多起,以网络为载体,捏造夸大事实,集体成员间相互交叉作案,充当“网络水军”,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先后有 30 余家厂矿企业遭受该犯罪团伙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涉案金额达 1200 万元。
专案组民警辗转陕西、甘肃、山西、河北、河南及内蒙古等 6 省区 25 个市县调查取证,行程 10 余万公里,成功抓获以宋某为首的恶势力网络水军犯罪团伙成员 16 人,破获刑事案件 26 起,为受害企业避免损失 910 万元,冻结涉案资金 20.8 万元,追赃 8.35 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