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管理用房的标准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标准,其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农业生产管理用房的标准
一般为耕地面积的7%以下,大型农场一般不超过10亩地。农业用地可以,基本农田需要以设施农用地的方式审批。卫星会定期扫描,未经审批的要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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