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的区别(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区别)

2024-02-13 14:54:03次浏览条评论

法律分析:牵头单位也是责任单位之一,但责任单位则未必是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是针对某一特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其他单位工作,主导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是任务的责任主体,是一级责任单位,任务完成得好与坏,...,以下是对"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的区别"的详细解答!

文章目录

  • 1、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的区别
  • 2、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区别
  • 3、牵头和负责的区别

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的区别

法律分析:牵头单位也是责任单位之一,但责任单位则未必是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是针对某一特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其他单位工作,主导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是任务的责任主体,是一级责任单位,任务完成得好与坏,牵头单位必须承担主要责任;其次,任务子系统的其他单位对分管事项负责,有责任协助牵头单位完成任务,是二级责任单位。

法律依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区别

法律分析:牵头单位也是责任单位之一,但责任单位则未必是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是针对某一特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其他单位工作,主导工作任务的。 牵头单位是任务的责任主体,是一级责任单位,任务完成得好与坏,牵头单位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牵头和负责的区别

法律分析:牵头单位是针对某一特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其他单位工作,主导工作任务的。 牵头单位通俗来讲是多方单位合作共事时,由一方负责联系和组织各方协调工作的单位。责任单位是承担相关义务的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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